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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在各国都是一个广受争议的话题,因为其性质相对于普通法律条款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是立法者面对层出不穷的反避税现象不得已而为之,适用者(无论是执行者还是纳税人)需要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通过抽象的条款对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进行揣摩,因此一般反避税条款存在着不确定性。
一般反避税条款忽略了纳税人采取的表面避税交易形式,限制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逃避税收义务的意图,同时又因授权行政机关准司法的权力,导致了行政机关滥用该权力侵害纳税人正常应有权利的可能。因此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打击避税行为,另一方面应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在税收法定的框架内运行。
本文首先从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出发,对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立法不足;随后通过分析和比较国际反避税规定和案例演进,归纳其优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对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完善进行总结,指出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完善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