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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作为五大子系统之一。这对“党内法规体系”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内法规领域的核心研究对象之一。研究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作用和实践作用,对于党的建设以及国家法治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现阶段,法学界学者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并不深入,少有对党内法规问题做系统性的全面研究的成果,围绕党内法规体系的研究也显不足。学者之间在党内法规体系的概念、内容、构成等关键问题上分歧很大,实务界也有不同的主张。党内法规体系是法体系的一种,具有统一性、实用性和开放性等法体系共有的特征,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法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而言,在党内法规体系的纵向和横向内容方面的研究,均有不同程度的不足。纵向方面的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分类标准不统一,以制定主体、效力位阶、名称为标准的观点都有,而实际上三者是统一的。在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系的研究上,应当引入“形式体系”的概念,根据《制定条例》的规定,将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系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四个层次,综合研究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效力位阶等问题。在党内法规体系的横向方面,也就是党内法规的部门法体系上,学者之间分歧巨大,每种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但都存在的较为明显的不足之处。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党内法规分类标准考量因素过于单一,导致部门法体系不符合党内法规特性和运行方式,不能涵盖党内法规的全部,或者部分部门之间互相抵触,最终威胁体系自身的系统性和和谐性。有的学者在分类时虽然考量了很多重要因素,但是部分部门的划分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构建党内法规部门法体系,确定对党内法规的内容分类标准时,应当综合考量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党的工作等因素,充分考量各部门党内法规的内在逻辑联系,构建由综合性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法规、党员和党员权利义务法规、组织建设法规、思想建设法规、作风建设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党内军事法规八个党内法规部门构成的部门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