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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行政改革进入深水区,近几年行政不作为违法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危害愈发显现。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进行监督首先要了解何为行政不作为。对此概念学术界没有达成一致。有的学者以是否有具体的行为为标准来认定行政不作为;有的学者从是否履行行政程序上来认定;有的学者从行政机关是否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来认定;也有学者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来认定。本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其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在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的义务规定中,即有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也有要求其不作为的。无论何种义务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对于不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履行了那是合法的不作为;对于其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其义务那就是违法的不作为。因此,本文对行政不作为的定义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其作为义务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违法指行政机关不适当履行其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的监督主要的有人大、监察、法院、检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等,这其中行政复议和审计都属于政府内部监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监督效果有限。人大和监察监督,人大的主要工作为立法,监察委的主要工作方向为查处公职人员的违纪和职务犯罪行为,因此,两者的主要工作方向都不在监督上,不会成为主要的监督力量。而法院监督受程序和受案范围的影响较大,监督效率低,监督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虽然其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职能划转监察委,但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没有变。中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也确认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的监督职责,监督是其主业,对行政机关违法的监督是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而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进行监督,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检察权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次检察监督具有良好的制度成长空间;再次,检察监督可以弥补传统监督方式的不足;最后,检察监督有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当前,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检察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立法层面;一是监督的具体实施方面。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为: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案源匮乏;监督缺乏协调机制;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有效措施。对于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虽然有《宪法》的明确规定,但无具体法律法规支撑。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只有部分落实,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二是对检察机关监督权实施缺少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至今没有制定规范检察监督权落实的具体的监督程序规定,这不利于检察监督权的落实。三是检察监督权的制约强度不够。这主要表现的两个方面。一是监督范围方面。包括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三类不作为及行政公益诉讼确定的适用范围,此监督范围相对与不断扩大的行政权而言是冰山一角。另外,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位置不高,也是检察监督权弱势的重要原因。四是取证措施不力。检察监督是依法监督,也是依据法律认可的证据来监督。但当前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取证手段,其监督决定的做出必然受到影响,监督权也就无法有效实施。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完善监督立法,特别是监督权实施的程序性规定。二是完善检察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予检察机关特别调查权;二是强化检察建议效力的刚性。因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使用最多的监督措施,也是当前无论在监督依据还监督程序及检察机关的监督经验方面都是最完善的一种监督措施,可以较快的达到监督效果。检察建议仍然是一种软监督,其监督效力需要进一步强化。三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监督,但该制度还可以在监督范围、调查取证措施、建立向人大报告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四是完善检察监督的程序机制。本文主要从监督原则、监督程序、保障监督效力的落实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