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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历史发展过程是单向度的,过多地强调了对在押人员的看管、改造甚至是深挖犯罪、配合惩治犯罪,而人权保障的功能并未得到彰显,这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发展全局是紧密相关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看守所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以及具体的制度很难具备现代法治的要素。然而,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及其贯彻进程,看守所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开始出现了另一种态势。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多名代表提出议案,其中政协委员刘白驹提出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全面规范看守所体系。作为对民众关注的回应以及对多起看守所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反应,2009年4月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新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看守所执法大检查,许多专家也积极建议由于看守所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剥夺与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规范。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我国的未决羁押工作由看守所负责,看守所在体制上统归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所以我国未决羁押工作实质由公安机关即侦查机关进行负责。而西方国家关于羁押场所、羁押制度的研究相对完善,普遍实行侦查机关和羁押场所相分离的制度.将羁押场所置于第三方机关的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利用羁押的便利对被羁押人员采取各种不恰当的或者非法的侦查手段。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看守所管理机制的现状进行探讨和思考,并通过与国外监所现状与制度比较,对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一点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是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现状与方法等。第二部分为看守所及其管理机制概述。主要内容为看守所的历史沿革、看守所的性质与职能、看守所管理机制的基本内容。第三部分为看守所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超期羁押问题严重、刑讯逼供难以杜绝、看守民警自卑消极、机构设施尚待完善、检察体制不够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匮乏。第四部分为看守所管理机制改革的思考。主要从完善未决羁押立法、调整看守所管辖归属、健全人才培养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机制设备、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权利救济制度等方而提出改革建议,完善看守所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