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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始终是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网络技术给人们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我国《著作权法》新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网络空间,但相关规定少而零散。如何在复杂的网络技术面前正确处理好每个案件,是法院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互联网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影响”。本章分析了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网络作品开放共享性等对著作权地域性、排他性的影响。第二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立法评析”。本章考察了国际条约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对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评述,指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合理保护标准,不要盲目追高。第三章为“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现实问题及解决方案”。本章探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笔者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1、在司法管辖方面,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实施地几乎等同于侵权行为地,使维权成本远大于获得的利益,使权利人“懒”得维权,使侵权大行其道。因此应对侵权行为地,特别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重新审视和界定。2、网络虚拟性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主体确定难度极大,笔者对如何确定网络作品权利人、经营性网站主体等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3、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运用临时禁令措施的必要性,提出法院审查、执行临时禁令的步骤和方法。4、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应普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损害赔偿上,笔者认为所有案件均应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对主观无过错的侵权人,应从有利于保护尚处于弱势的网络信息资源发展的角度出发,判处承担较轻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各方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