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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制度作为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被理论界称为“诉讼的脊梁”。而举证责任的分担作为举证责任的灵魂,长期以来更为世界各国诉讼法学界高度重视。国内外对该课题的研究日趋丰富与完善。作者在阐述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关问题时,首先重新审视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的证据与证据材料、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这几个基本问题。进而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及其建立的理论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一般及特殊适用等问题做以深刻论述。并在考量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产生怎样影响的基础上,评价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予以思考,认为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各种学说的激烈争论与深入研究,充分说明了举证责任分担问题的极其复杂性。而试图用一两条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案件举证责任分担的作法很难取得成功。构建科学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理论体系、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立法与实践,必须充分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认识、评价及其在诉讼领域如何配置举证责任等立法与实践问题,应力争在较全面地了解其本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构建本国科学、合理,并富实际操作性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