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类别表决制度是一种使不同股份的股东之间相互制约以保护各类别股东权利的机制,在国外已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具有比较完善的操作机制。我国也引进了此制度,但是仅局限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类表决中,且涉及的事项范围较为狭窄,这是由我国特殊的股权分置状态所决定的。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我国证券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我国的类别表决制度应用狭窄,不能适应我国股改后全流通的新状况。虽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权利冲突将不再存在,但是仍会有其他类别股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对现阶段的类别表决制度加以调整。此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存在许多问题,社会公众股东投票率低、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对表决权行使的影响增强、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复杂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类别表决的实际效果,而且随着股改的完成,股东类别如何划分也成为应用此制度的重要前提。尽管类别表决制度的实际问题重重,但我国长期以来对它的探讨和应用为完善类别表决制度积累了许多经验,可以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国外立法的借鉴,来调整我国类别表决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充分发挥调节各类别股东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