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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逐渐多元化,此时人们需要一个平台和空间来表达自己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在地方立法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因此需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研究。对其进行研究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公众能够切实参与地方立法,在现有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增进其参与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指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以外的公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地方立法过程,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活动。其实质是地方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分享立法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参与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以及治理理论。就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来说,可以从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来管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进程,从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地方层面的立法来梳理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在前述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概括出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对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保障不足,要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依据、内容和范围;其次,对于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要在重视弱势群体诉求表达的基础上,增进表达的组织化,拓宽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对于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缺失,要实现必要性论证、立法规划、项目和草案等的公开化和便民化;又次,针对地方立法评价机制没有建立,应当一方面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效果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最后,对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的问题,宜在及时反馈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通过以上方式,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的可运行与可操作性,最终使社会公众实现从参与者角色到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者角色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