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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正式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这对我国海上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船员外派机构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顺应国家政策和时代的发展变化。但是目前我国船员外派机构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能满足我国海上贸易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相关法律的庞杂无序,法律位阶低,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对船员外派机构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内立法的某些方面与国际立法相矛盾;第二、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对相同的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的判决标准,一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一致;第三、监管乏力。具体表现为:在监管职责上,众多监管部门之间,监管职权划分不清,导致出现争抢监管权和放弃监管权的极端现象;在监管环节上,缺乏有效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在处罚结果上,对船员外派机构的处罚力度不够;第四、船员外派机构行业自身缺乏有效的自律,混业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资质现象多发,行业内不良竞争严重。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船员外派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比外国法和国际条约有关规定,为我国船员外派机构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船员外派机构的基本概念、船员外派中的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笔者观点。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司法、行政监管、行业内部四个方面展示了我国船员外派机构存在的现状,也即阐述了我国船员外派机构的实然状态。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韩国、菲律宾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规定,展现我国船员外派机构的应然状态。第四部分,通过实然和应然的对比,表明我国船员外派机构制度存在的一些列问题,进而为其进一步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其中既有长远性的对策也有临时性的方案。旨在完善我国船员外派机构制度,逐步引导船员外派机构向着居间人的法律性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