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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个重要罪名,面对新型、复杂多样的受贿案件,该罪在弥补受贿罪类型体系漏洞、严密刑事法网,从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自从在立法上通过本罪以后,司法上却很难适用本罪,以至于司法实践中案例寥寥无几。在法律工作者的眼中,除了对本罪诸多术语存在误读外,最重要的是很容易混淆本罪与受贿罪共犯,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上司法工作人员很难真正把握。为了解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刑事认定中的困难,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该罪名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法律解释。笔者认为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可以总结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概述。首先,对刑法修正案第13条还没确定罪名的时候,笔者针对刑法界对其罪名归纳不同学者定义本罪的概念,然后自己提出对本罪的定义。其次,分别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进行全面介绍;最后,把本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外影响力交易罪进行对比,得出本罪需要完善的地方,等等。第二部分:对该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客体疑难问题进行解剖。本罪的主体的范围:首先,笔者充分利用刑法的实质解释来说明“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概念的立法不足,尤其对实践中“密切关系人”这些难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建议,相比前人的观点更具有创新意义与实用价值。其次,通过对受贿罪共犯与本罪之间的对比,从而区分“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最后,对离职的公职人员的离职范围、方式、时间参考权威学者的观点后,提出自己对上述问题的见解。客体的研究主要是通过与受贿罪的客体之间的比较后,从而得出笔者对本罪客体的认识。第三部分: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一方面,对本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用辩证法进行抽象分析以后,指出本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另一方而,运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中止犯的概念对本罪的犯罪未遂、中止进行详细的讲解。第四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一一说明。该罪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比较,准确把握各个罪名的特征,厘清各个罪名的界限,重点对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共同受贿行为的相同与区别进行阐述,从而更加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特征。第五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及完善之建议。首先,指出本罪的立法缺陷,即犯罪主体范围、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帮助行为不确定,以及侦查管辖没有立法规定。其次,介绍本罪在司法适用的困境,即立案标准和量刑情节的不明晰,本罪缺乏配相应套措施;最后,总结六点完善本罪的立法建议:1、明确规定犯罪主体。2、改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利益。3、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帮助行为的处罚。4、明确侦查管辖的机关。5、明确立案标准和量刑情节。6、建立本罪相应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