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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其秘密性、技术性、强制性,它对公民的基本权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若不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将不利于保障人权。正是基于对监听法治化和保障人权的考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八节对刑事诉讼中对包括监听在内的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创制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框架,这也是监听措施的基本框架。监听措施的法治化对我国侦查程序法治化以及我国侦查理论具有积极意义和进步作用,然而仔细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相关条款仍有粗疏与不足之处,无法对监听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起到有效的规制,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以相对人权益保障为视角,研究监听制度尚存之阙漏并拟提出相关建议无疑对我国监听实践和相对人权益保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结构上,本文将监听制度从逻辑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历史地梳理我国监听制度的立法演进,阐述了我国监听立法从无到有的法治化进程,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将监听作为独立的制度予以规范,而是将包括监听在内的技术侦查作为一类特殊侦查手段,予以专门规定,因此笔者对于监听立法演进的梳理主要涉及到技术侦查这一宏观类别,技术侦查在此阶段的立法演进也是在监听制度的立法演进。并在此基础上,以相对人权利保障为视角,对目前的监听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系统地分析并指出制度尚存的阙漏,主要涉及对监听制度规制的不足和相对人权益保障的弱化。鉴于监听的秘密性以及新法实施尚缺乏相关实践案例和数据,因此笔者只能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论证,尤为遗憾。第二部分深层次挖掘监听制度阙漏的原因,这里笔者分析了三方面的原因,即刑事司法制度环境的掣肘、传统的治罪模式理念的影响、司法资源配置的局限。第三部分确立我国监听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通过比较当前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的监听立法模式,提出我国应当借鉴“权利平衡模式”的监听立法之建议。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我国监听立法的建议,也是本文最终的落脚点。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域外监听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考量和借鉴,笔者提出了完善对监听制度原则、适用范围、条件、审批、执行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的建议,对受监听措施侵略的相对人提供救济,维护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