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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体制,使得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参与董事会有关公司业务执行的各项操作,熟悉公司内情,洞悉公司商业秘密,掌握了公司其他员工无法比拟的有关公司人力、财力、机会等各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因此,完善对董事在任期间和离任以后的竞业禁止义务规范,非常重要。本文从公司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着手,通过对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现状及比较法的分析,就董事竞业主体、竞业行为、期限等的界定做了探讨,就我国法律在公司归入权制度和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公司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导言、主文、结语三个部分。主文包括五章:第一章是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述。本章首先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引出了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界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内涵;并通过与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保密义务等相近概念的比较分析,厘清了竞业禁止义务概念的外延。第二章是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理论基础的分析。首先从法学角度入手,在介绍和评析传统理论有关公司与董事的关系的基础上,肯定新理论解释的可行性,并最终认定诚实信用义务是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其次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通过分析“代理成本”和“合理限制权利外部负面效应”的存在,为竞业禁止义务提供了经济学依据。第三章是对如何判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分析。本章首先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进行界定;然后界定了竞业行为的判定标准,并就竞业方式、竞业地域、竞业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第四章是对我国有关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本章对我国现有《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规章的规定进行了逐一分析和鉴别,分别指出了上述法律、规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五章是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层次上还是在内容上,对董事离任以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有限涉及,笔者在坚持法益衡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以契约的方法为主,以法律进行必要限制为辅的方式规范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针对现行法律对规范公司归入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