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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技术逐渐普及,催生了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该制度于2004年通过《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新的表决方式被确定了下来。而韩国早在2009年5月28日,将股东网络投票制度正式纳入到《韩国商法》当中,此制度从2010年5月29日开始实行,但是直到2015年,其适用率比较低,为此在2017年末韩国针对资产运营公司积极推出网络投票、电子委托书等服务来积极推动网络投票制度在韩国市场中的活跃度,取得显著的效果。然而在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还是一项新兴事物,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亲自投票和委托投票的两种表决方式,并未规定股东网络投票制度。我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则在保护股东权利,使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填补了我国《公司法》的空白。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股东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吸纳进来,使公司在运用股东网络投票时没有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也尚未对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进行一个系统深入的研究,其相关文献、著作较少。研究范围、文献也仅仅局限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制范围内,对公司实务操作的实践指导力不从心。虽然,大部分公司早已开始运用股东网络投票制度,而实际上却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关配套机制,使其公司在实务中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填补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已经迫在眉睫,市场急需一套能够发挥巨大效率价值的法律体系,本文在借鉴韩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构建情况与实践状况基础上对我国股东网络投票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探索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及公司自身发展的状况的一套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股东网络投票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