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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中,出于“维稳”的需要,政府往往承担了第一赔偿义务人的角色,对突发事件的受害人实际承担了垫付责任。在承担垫付责任时,出于迅速平息事端的需要,政府在赔付时往往对是否存在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不加考虑,直接以政府的名义向受害人赔付,且先行赔付后也缺乏相关追偿机制。我们将这种政府先行赔付的行为称之为政府垫付行为。政府垫付行为存在着合理的理论基础。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垫付演变成为国家赔偿或行政补偿。而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却逃避了或事实上豁免了相关赔偿责任,政府垫付事实上成了政府赔付。政府垫付行为的理论基础有人权原则、国家责任论、社会连带理论等几个方面,政府垫付有其合理的侧面。从行政法规范角度分析,政府垫付行为应该归属于到行政救助的行政行为范畴,这是一种暂时的替代性行为,不同于国家赔偿责任,也区别于国家补偿。当前突发事件中的政府的垫付行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诸多方面不够规范,如垫付的标准及资金来源不够透明,具有较强的随意性,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不能分解社会风险,救助基金制度也不完善,也缺乏相关追偿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救助法律,规范政府的垫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