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以中美法律比较为视角

来源 :延边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athy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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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带有私法外壳的公法责任制度。它是一项产生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其在发展过程中适用范围不断的发生变化,并且是一项不断受到批评和颇有争议的制度。近年来,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先河,突破了侵权法中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之局限,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功能、价值及构成要件;辨析了惩罚性赔偿与相关概念之间存在的区别。  第三部分,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了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以及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争议。通过这一部分,使大家对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有了一个清晰的脉络。  第四部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详细的分析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首先,论证了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具有理论与现实的价值与意义。其次,对相关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最后,应适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其他领域的适用范围。如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环境侵权、医疗纠纷、虚假广告等都有必要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弥补民事责任制度中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与缺陷。  第六部分,结论。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全面而成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已经为我国全面建构惩罚性赔偿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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