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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入罪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但随之而来的是对该制度无节制的滥用,且虚假诉讼的形式与种类也呈现多样化。究其本质,虚假诉讼是行为人以捏造事实,虚构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得法院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裁判,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司法秩序,首要保护的法益也是司法秩序,同时,对他人利益造成的侵害也是刑法所保护的。鉴于虚假诉讼行为在实践中纷繁复杂,刑法条文并不能完全给予明晰的指导,尽管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仍有必要对热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本文主要从虚假诉讼罪客观方面入手并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虚假诉讼罪概念的剖析以及对相似概念如诉讼欺诈,恶意诉讼等的区分,更好的理解目前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关注国外对类似行为的处理,横向对比更好理解立法背景以及我国立法的沿革。第二部分主要剖析“捏造事实”这一手段行为。“捏造事实”应当可以分为“积极的捏造”和“消极的隐瞒”。积极作为方面不仅包含最直观的“无中生有”,更需要涵盖“部分篡改”这一行为。另外司法解释对于“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需要更好的衔接;从行为方式角度看,对于“单方欺诈”和“恶意串通”需要有明确的定义。第三部分主要界定“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对“提起”行为分析。在虚假诉讼罪下“民事诉讼”需要结合具体实践进行考量;从司法程序角度,分析“提起”行为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四部分着重于虚假诉讼罪产生的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该罪产生的危害结果。该罪首要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司法秩序,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司法秩序产生妨害的同时对个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在叙述上“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适当调整才能更加完善。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理清当前虚假诉讼罪疑难点,并对可改进的地方提一点建议,以期能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匹配,使得司法认定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