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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生态文明的基础前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是生态文明的行为准则规范。为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持续性发展,应建立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机制。贵阳市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和新精神,有效归纳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实践经历和《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09年至2013年的实施经验,提炼为生态立法上的顶层设计。2013年2月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条例》颁布实施的三年多以来,巩固了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使得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法制化,促进贵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人亲自参加了2016年贵阳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执法大检查的工作,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较全面地掌握了《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的情况,宏观上充分了解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效果,本人着重对《条例》的配套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三个方面的执行情况,通过理论阐述和问题分析,结合典型案例和实地调研的情况佐证论文提出的痛点问题。第一部分是本人对本次立法后评估方案的介绍。首先阐述《条例》的制定背景及意义;其次从评估原因、评估目的、评估方式阐述本次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第二部分是在理论阐述与问题分析中,具体对《条例》的配套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实施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评析。提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的在《条例》的配套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