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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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技术,人工智能在替代人类从事简单性、重复性以及危险性工作方面存在广泛的应用价值。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代表,一方面孕育着机遇,自动驾驶技术意味着道路交通行驶更加安全、快速、便捷,在缓解交通压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环境保护方面也将有所助益。另一方面也裹挟着风险。技术的有限性和智能系统的不可控性意味着交通事故并不能完全避免,甚至发生交通事故时危害范围更广,危害程度更重。由此引发一系列交通事故侵权难题,原有归责原则能否继续适用,自动驾驶系统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侵权主体如何厘清,都需要在现有规则之下继续讨论。交通事故侵权主体研究是责任问题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由于自动驾驶汽车自动化水平不断增强,自动驾驶汽车逐步具备了智能学习和自主决策等特性,在交通事故的主体问题上,一方面按照既有规则驾驶人已不能承担全部责任,自动驾驶系统的介入,驾驶人角色正在弱化。被弱化的一部分责任应该分担给哪个主体值得思考。产品责任判断也针对技术特性陷入困难,无法保证被侵权人行使权利,现有规则无法弥补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制度空缺。另一方面,国内外也在积极探索新的责任保护路径,欧盟的电子法人赋予自动驾驶系统法律地位,德国的严格责任和责任保险制度,美国的差别化责任和社会基金,国内的道路测试规范和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标准,都成为我国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有效参考。面对新技术发展的浪潮,我国法律也必须未雨绸缪,尤其是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将为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提供示范和样本。立足于现实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主体研究应该在国家治理、个人权益、法律进步和技术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点,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承担提供制度参考。首先要根据现有的交通事故认定规则并确立黑匣子技术支持和生产厂商技术密码可追溯制度,确定风险来源、判定事故发生时处于何种运行模式。其次分级明确需要人为参与的驾驶行为和非需要人为参与的驾驶行为的主要义务,找到不同级别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可能主体,确立以受害者保护为中心和以救济预防为目标的相结合的模式。最后引入责任保险和社会基金分担风险,在现有单一的主体分担模式上,形成制造方、系统设计者、使用人等多主体相互配合的损害赔偿保障模式。修正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在填补受害人损害,鼓励技术创新和推动行业发展之间探寻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主体研究的可行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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