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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人身损害的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损害范围不明确,标准不统一。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本文从损害的基本理论出发,对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特别是人身损害进行界定。在人身损害范围确定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额定标准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在比较研究人身损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该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主要针对的是各赔偿项目之间有可能存在的重复计算或者出现额外获利的情形。同时赔偿标准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同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院,却会有不同的赔偿额,而这些赔偿额之间相差甚远,由此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的情况,与法律倡导的公平不相符合。在文章的最后,针对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几点的建议。如对各赔偿项目间存在的重复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各因素后,确定损害赔偿额,对存在重复计算的项目间应采用损益相抵来确定损害额,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采受害者所在地标准,对赔偿后的发生了新的事实,应允许损害赔偿重新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