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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出现,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织密了刑事法网,这为我们国家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法可依的法条支撑,也是我国贯彻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国际义务的积极表现。本文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司法认定角度出发,就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进行了统计,并对实践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分析得出,因司法实践中还一定程度的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导致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诉率较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和间接行贿行为在实践中易混淆;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行贿对象“有影响力的人”的身份作为定性依据的情况,笔者不认同此种做法,应将与国家公职人员具备特殊关系且能实际发挥影响力作为定性依据。第二部分从本罪名认定的角度对“影响力”一词进行了分析。指出“影响力”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对该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一种作用力,进而以起到干扰该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或职务行为的作用,以此来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展示了“影响力”发挥作用的“三角关系”和“四角关系”方式;提出应坚持客观判断标准和经验的综合判断标准来判断“影响力”的存在。第三部分对“有影响力的人”的范围进行了研究。指出“近亲属”本属民法概念,应坚持民法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作为行贿对象中“近亲属”范围;从血缘关系、特殊男女关系等关系方面归纳了行贿对象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情况,职务调动不应认定为离职;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有影响力的人”。第四部分研究了行为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非法利益当然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合法利益可以分为“确定利益”和“不确定利益”,以行贿手段获取的“确定利益”和“不确定利益”均为不正当利益;本文坚持以“行贿行为”和“影响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对应关系来判断不正当利益的存在。第五部分就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及量刑的情节进行论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参照行贿罪采取“数额+情节”两元定罪量刑标准,坚持以金额为定罪量刑为主,辅之以情节,当加重“情节”介入定罪量刑时对行贿金额的要求相较单纯以“金额”定罪量刑时少;以“金额”量刑的起点金额和以“加重情节”量刑的起点金额之间存在两倍关系;从宽情节更多是出于鼓励行为人自首立功考虑,以期起到查办其他重大案件及对向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