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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在三大诉讼中的受理数量持续增加。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受到了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但是证据该如何提交,什么时间提交,如何认定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课题。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但是该规定毕竟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并且有矛盾之处。虽然该规定在我国第一次将举证期限制度确立,且目的是实现证据由随时提出主义向适时提出主义转变,但是制度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影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产生很多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解决民事审判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理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将“举证责任期限”问题进行立法和细化。举证期限制度本意是为提高诉讼效率、促使当事人尽快的提交证据、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本文从“举证期限”的内涵入手,采取比较的方法和举例说明的方法,将我国举证期限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然后对“举证期限”的法律价值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接着列举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针对“举证期限”的现行规定,并对其借鉴之处进行研究;最后,本文将针对“举证期限”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引入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庭前准备程序制度和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的分配制度等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是对举证期限的内涵和在我国的确立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针对举证期限在我国确立的价值和意义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与我国举证期限制度相类似的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的相关制度;第四部分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举证期限制度出现的七个问题;最后一部分笔者对举证期限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概而言之,本论题针对我国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举证期限领域的相关制度缺失,试图构建一个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包括律师代理制度、庭前准备程序制度和民事审判其他程序相互配合的设想,以期待对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