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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现代物权法以物尽其用为理念,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而不断强化土地的利用权,用益物权是最能代表物的利用思想的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明确,以及学界对用益物权的独立性和处分权能的研究为充分肯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提供了理论支持。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实质上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融资功能能否有机结合的问题。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不断弱化和各地区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区域化差异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提供了现实基础,但在现行的金融担保体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又存在法律风险、信贷风险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难处置等诸多障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的解决亟需金融担保制度的创新。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但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变通做法,这些变通模式为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担保体制提供了思路:我国农村的金融担保必须与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相结合,围绕土地进行制度设计;我国的农地融资模式应该走合作制道路,探索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形式;应当选择一个合适的承贷机构真正承担起服务农村金融的使命。因此,建议将合作社的合作制特点与金融机构的融资特点结合起来,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的合作金融制度。同时,完善流转登记、土地价值评估等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