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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已日益凸显,但我国目前仅将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情形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变更判决,相对域外他国我国司法变更权范围很狭窄,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不利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利于定纷止争。因此笔者将在本文对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进行详细论述,包括对其涵义的界定,对相关的理论之争进行明晰,并且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论证确立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阐述我国目前具体适用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扩大司法变更权范围的具体设想以及适用时应遵循的原则。司法变更权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必然也必须对其进行限制,笔者将在本文最后会对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的监督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