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情节冲突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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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冲突”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目前对量刑情节冲突的探讨存在许多方面的局限。从概念认识上看,仅限于量刑情节之间的冲突,而没有认识到单个量刑情节自身的特征,以致理论的建构缺乏一个牢固的基础。从冲突处理上看,对量刑情节处理思路的逻辑演绎不甚清晰,学者们的探讨大多以冲突处理的具体适用规则及方法作为研究的焦点,有就事论事之嫌,失去了对量刑情节冲突处理应有的普遍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量刑情节冲突,包括单一量刑情节自身的冲突和数个量刑情节之间的冲突。单一量刑情节自身的冲突,指量刑情节自身不确定的量刑意义在司法适用时相互取舍的情况;数个量刑情节之间的冲突,指在一个犯罪中,同一犯罪人存在数个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时共同影响刑罚的情况。前者要解决的是单个情节的量刑意义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转化,表现为情节自身适用规范、效力和功能方面的冲突;后者要实现的是数个情节抽象的量刑意义所作用量刑结果的具体量化,有同向情节冲突与逆向情节冲突的区分。 本文对量刑情节冲突的处理探讨,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研究量刑情节冲突的处理,笔者认为,应当首先探讨处理量刑情节冲突的逻辑思路。将量刑情节冲突的处理问题放在整个量刑活动中来观照,是量刑情节冲突处理的研究前提;量刑合理是量刑情节自身冲突的处理过程中的价值重心,对量刑情节之间冲突的处理而言,量刑平衡应当成为冲突处理活动中的价值重心。 在一次性笼统的量刑活动中,探讨量刑情节冲突处理的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对这种一次性笼统的量刑路径进行分解,明确量刑情节冲突在整个量刑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研究量刑情节冲突的理论前提与基础。结合学者们关于量刑路径的主张,笔者认为,量刑活动可以分三步(或者说三个量刑阶段)来进行:第一步:基本刑量定阶段;第二步:量刑情节评价阶段;第三步:量刑意义复合定刑阶段。 从宏观来看,量刑情节冲突处理的总体原则,概括起来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原则,即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第二层次的原则,即量刑一般原则:全面评价原则、综合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关于量刑情节冲突处理的微观操作,笔者分为量刑情节自身冲突的处理和量刑情节之间冲突的处理两个部分进行探讨。 处理量刑情节自身的冲突,笔者试着通过流程控制的方法,实现客观的情节事实到确定的量刑意义之间过渡,并根据量刑情节冲突处理的总体原则,针对量刑情节自身不同形式冲突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在情节自身冲突处理的量刑活动中应遵守的具体规则:独立评价规则、择一而处规则和有利于犯罪人规则。 对于量刑情节之间冲突处理的探讨,笔者在国外有关量刑情节冲突立法例的整理基础上,试着确立了情节之间冲突的处理规则:参照限制规则、合理破格规则、合理模糊规则、免除吸收规则、先减规则、连续与折抵规则。并根据同向情节冲突与逆向情节冲突的不同形式,对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的不同观点和做法进行了评析,从而归纳出笔者认为合理的具体处理方法。 文章最后从量刑情节冲突处理角度,就完善我国量刑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刑罚理念方面,主要是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清除单一报应主义的刑罚观、重视保障罪犯权利的刑罚功能、纠正“情节优劣”的不妥观点。在刑罚立法规定方面,笔者建议,科学设置法定刑的幅度、明确规定情节的影响值、明确限制情节功能的转化、明确规定情节的适用规则。在刑罚司法裁量方面,笔者认为,应当以判例为参照衡平量刑、明确量刑活动流程步骤、确立量刑理由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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