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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中的疑义条款,传统保险法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即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时,要选择不利于保险人的那种解释。不利解释原则成为保险合同法极具特色的一项内容。立法上,我国保险法第31条对这一原则做出了规定,对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影响巨大。但是,理论滥觞的合理性不能掩盖当前现实适用的弊病,不利解释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矛盾丛生。除了前言和结论,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疑义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这些基本内容,为下一步展开论述进行铺垫。第二部分从1941年英国的一则保险判例引出疑义条款的传统解释原则:不利解释,探讨其理论溯源、法理基础、积极意义,并总结国内外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顺接第二部分提出的疑义条款的传统解释原则,对该原则可能面临的诘难和困境进行了分析,分为“理论质疑”和“现实适用的困境”。第四部分为“疑义条款解释原则的改进”,在批判不利解释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几种对策。第一种为限制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对策之二从类型论的角度出发,划分不同的类型,将该原则要么末位适用要么排除适用。此种对策存在着滞后性和涵盖性不足等弊端。随后,文章讨论了英美法系的一种新兴思潮:“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在对此原则进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新方案:建立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投保人缔约能力与预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