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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结束了二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统一了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但是其第59条对不合格血液致害和医疗产品损害规定了相同的裁判规则,导致学界对输血感染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产品严格责任产生了分歧。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109份与血液致害相关的生效判决进行实证分析,显示司法审判中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分歧。一个是输血感染侵权责任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另一个是此类案件的证明责任该如何分配。从归责原则来看,输血感染适用严格责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且适用严格责任是我国目前解决无过错输血感染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正当性。再看举证规则中血液合格证明责任,依《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可知应当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简单的让任何一方完全承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都不可取,应当在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当的减轻患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