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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方式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实现诉讼价值的基本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长期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缺失。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质证权和强制取证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并且西方法治国家已将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和强制取证权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使其成为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宪法性权利。而这两项权利都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和强制取证权的宪法化,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可以说,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进行考量,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宪法性问题。同时,证人出庭作证也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理论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构提供了又一理论支持。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有些规定体现了质证权和强制取证权以及程序正义的精神,但却存在明显缺陷,特别是没有将质证权和强制取证权纳入宪法,上升到宪法高度。由于缺乏宪法依据,司法人员漠视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和强制取证权,容忍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出现,这是当前我国刑事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最主要原因。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进行重构,不仅要将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和强制取证权写进宪法,更重要的是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立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将这两项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