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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5年至2018年为时间节点,检索出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关的案例进行整理并分析,总结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模糊、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认识不清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界定不清导致判决出现错误的现象。这些司法乱象主要可以概括为:对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层面的内涵与法律层面的内涵界定不清、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发生混同等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写入我国民法,意味着其已经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带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反社会性更强,二者应该区分适用。公平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化,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首先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如果发现不符合适用条件,则应考虑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认识不清问题上,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有指导、评价功能;补白功能;衡平功能以及解释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评价功能,往往是对涉案当事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故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评价功能应予废止;如果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或者适用具体法律规则会造成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此时,法官应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补白功能;如果具体法律规则模糊,结合具体案情应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衡平功能。目前,虽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衡平功能以及解释功能的情况比较少,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应准确把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问题上,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法官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案件时,有时仅仅是为了使判决文书看起来更加具有严谨性,并未考虑该原则本身是否发挥了其应该具备的法律作用,这种司法乱象应该被杜绝。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在具体法律规则模糊时;无相关法律规则时;适用规则导致个案不公平时以及具体法律规则之间存在价值冲突时这四种条件下进行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