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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是通过收集和分析信用信息、用简单的符号来揭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的专业机构,凭借信息收集的规模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笔者在剖析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律位阶、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等方面阐述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现状,并以美国的信用评级监管体制为借鉴,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制监管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笔者阐述了信用评级在经济学和法律上的含义;并指出就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介绍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现状,指出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不强、信用数据库的不健全。本部分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概述,旨在为分析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现状,指出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重视推动忽视监管;在信用评级机构现有法律依据中,法律位阶最高的是部门规章;监管主体上,信用评级行业按照业务范围呈现分头监管的格局;信用评级机构主体的准入条件缺位、执业许可的准入规定不健全。第三部分,美国是信用评级的起源地,并且经历数次金融危机,其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因此笔者选择以美国的监管制度作为借鉴。笔者首先简述了美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进程和监管的演变,后从市场准入、监管机构、利益冲突的规制、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方面对美国信用评级的法制监管进行了剖析,以期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制监管提供借鉴。第四部分,笔者在前文的基础上,从组织形式、监管主体具体制度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法制监管提出以下建议:将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选择集中监管的模式,确立集中监管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部门;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立法的法律位阶,在公开准入门槛的基础上实施信用评级机构主体注册登记制和各业务范围执业许可审批制,以确定持续评估义务人为立足点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退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