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纠纷多元解决理论中的仲裁研究

来源 :广州体育大学 广州体育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jia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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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优异的运动成绩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越来越大,正是在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违反竞技体育的规则和法规,破坏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以达到非法目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使现代竞技体育纠纷日益增多。如何解决体育运动中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己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关注的问题。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制度,也是当今国际上通用的解决体育纠纷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没有设立体育仲裁机构。鉴于此,本文在对体育纠纷及体育仲裁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阐述了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体育纠纷方面的优越性,并结合我国体育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国际体育组织的体育仲裁的运行机制,尤其是从仲裁员组成、仲裁性质、仲裁范围、仲裁程序等方面对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提出了设想,以期对推动我国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从研究方法来看,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对前期著者的研究做了整合与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和看法;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体育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从而得出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佳机制之一;运用专家访谈法对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使笔者对体育法及相关法律理论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为本论文的写作把握正确的理论方向。  从研究的结论来看,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中国体育纠纷仲裁制度,从而快速高效的解决体育纠纷,保证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推动中国体育法制的不断完善,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体育纠纷作为发生在竞技体育领域的一种纠纷,除具有一般纠纷的共同特征外,还有着独特的属性。因此仅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仲裁的范围应限于竞技体育领域内发生的纠纷;体育仲裁的性质应为民间仲裁;裁决类型应为终局裁决;体育仲裁在程序设计上要把调解程序作为前置程序;还要对与纠纷有关第三人问题做出相关规定等。  总之,体育仲裁作为解决竞技体育领域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应该尽快建立,从而保障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一项制度的建立应当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具备现实条件,因此我国要建立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应该在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该类纠纷的特点,借鉴其他国家乃至国际上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系统论证、全盘考虑,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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