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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义务,本文试图通过对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并结合保险实务,构建一个完整的告知义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子,由案例引出告知义务在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问题,由此展开对告知义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第二部分是告知义务的法理探讨。首先从内涵到外延对告知义务的涵义进行了细致阐述,界定了告知义务的定义、性质、设定的目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关系、告知义务与通知义务的关系,同时,提出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应当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从而构建出告知义务的理论体系框架。第三部分是告知义务履行问题研究,主要从实务者的角度选取告知义务履行中易产生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一是告知义务人的界定,提出告知义务人不仅是投保人,还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二是告知义务相对人的界定,明确了告知义务相对人为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并阐明了指定医生体检介入保险会相对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完全履行说明义务亦构成告知义务人的抗辩理由;三是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和范围。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除订立合同时外还包括中止合同复效时,对于续约时和合同变更时则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论。告知义务履行的方式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以书面以外的其他方式告知的须负举证责任。对告知义务的范围从应当告知事项和免予告知事项两个层面阐述,重点论述应当告知事项——书面告知事项和重要事项,免予告知事项——保险人已知或应知事项。第四部分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解除权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解除权的产生、行使、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权的阻却四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五部分在综合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