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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让互联网市场经济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更是触发了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但是,相伴相生的现实矛盾与冲突也对既有法律关系形成挑战。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对于此类行为的研究分析及法律规制的紧迫性不言而喻。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新颖性在于,互联网环境下,经营者出于逐利要求,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采取非法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互联网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产生于注意力经济,具有跨界竞争性,高隐蔽性,技术性强,违法成本低的特点。细观现已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不同行为在互联网市场实施领域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域名类、软件类、搜索引擎类和链接类四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四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又可以根据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进行细化分类。虽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种类纷繁复杂,但是通过从特殊到一般的提炼,发现各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的主客观要件,总结这些共同要件对于认定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加崭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接着对当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及司法救济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编纂及通过实施年代久远,与科技革命及信息化时代的崭新经济领域现状日益脱节,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认知与规范稀疏难及,苍白感和执行困惑骤增。而修订草案也未对互联网经济体实际运行过程中、不正当竞争实际展开中的动态概念进行充分的阐释与判定。立法方面具体规制法律的缺失,行政监管交叉混杂监管不力,行业自律效力等级过低以及司法救济不济,多方面的问题共同造成了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乱象。首先应识别互联网竞争关系,超越过去简单的、静止的探究过程,综合分析实施不正当竞争之企业,其所经营涉及的当前与发展范畴,进而判定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波及面,最后裁量所应适用竞争关系的广狭义内涵。其次,若行为主体将中立之技术或能力施加于不正当竞争的进程中,并减损其他个体或企业的正当权益,则即使有中立原则之普遍庇护,依然无法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及扰乱市场之责。最后,对于恶意搭便车行为的甄别,特别是对恶意本身的理解,不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诛心而论"",而应从客观的损害后果或行为的危险性出发进行辨析。总之,这一问题的根治应从立法模式的选择,规制制度的设立,监管体制的优化,以及司法制度的支撑多方位进行着手完善,从而真正做到对互联网领域已有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