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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变革使社会问题的社会化,萌生了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15世纪—18世纪英国从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19世纪—20世纪英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与现代化进程相伴,公民首先实现个人自由权后争取政治权,社会保障权在争取及实现民权和政治权过程中产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以《济贫法》为核心的救济型社会保障制度阶段。针对贫困问题,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突破了早期民间自发的慈善行为,将救济纳入国家范围。演进至19世纪《新济贫法》阶段,颁布了更大范围的济贫立法。这几百年的变迁正在创建着一个新的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国家。第二,20世纪初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阶段。经过19世纪自由主义的黄金时代,工业化弊端凸显,强调个人责任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的社会保障思想让位于国家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国家干预的保障思想。国家开始承担从失业到养老、工伤、医疗、教育等社会各领域的责任。第三,二战后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阶段。凯恩斯从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角度来论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贝弗里奇计划则把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社会责任确定下来,把原来的救济贫民改为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凯恩斯主义的福利思想和《贝弗里奇报告》是英国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两大理论基石。艾德礼工党政府据此建立的福利国家成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福利型阶段的标志。不同于二战前分散的社会保障措施重点致力于防止少数社会成员因贫困而陷入绝境,基本维持在社会救济的层面。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立足于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生活保障,保障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高质量的劳动力再生产,与国家经济生活密切配合,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战略。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数百年的沉淀、发展和完善。在发展中对原有救济力量的创新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势和特色所在。英国也是第一个进行社会福利实验的国家,被称为“现代福利国家的旗帜”。20世纪中叶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构建了今天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福利国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几百年来沉淀的结果。本文对英国17世纪至20世纪中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以社会保障制度演进中国家责任与公民权利为切入点,探讨这个“原生态福利国家”确立的基本原则,力图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进行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