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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对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研究,多是将其作为公司整体激励机制的一部分进行讨论,专门的研究文献还较少。即便是有涉及我国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研究,也大都限于股权激励标的模式的技术设计。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对证券行业短期激励状况反思的情况下,在近期我国证券公司又兴起股权激励热情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模式进行更深入研究。本文以委托代理为理论框架,以背景条件、最优目标、制约因素为基点,结合委托人代理人的风险收益分析,研究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并对我国唯一正式实行的中信证券股权激励作了案例研究;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尽管我国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某些具体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法规政策及证券行业环境方面的背景条件正在酝酿形成。鉴于此背景,考虑到股东的收益、激励对象的收益以及激励对象所付出的努力这三个影响股权激励最优目标的因素,本文经过考察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激励对象收益最大化等最优目标的可能选择,提出建议: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股权激励应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最优目标。同时,在剖析股权激励中委托人、代理人的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本文从委托人、代理人和委托人对代理人评价三个角度研究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制约因素。分别指出了,因为国有股东作为委托人、代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委托人对经营层的努力成果缺乏有效业绩评价等问题,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实行股权激励仍存在约束条件。基于上述最优目标与制约因素,结合当前背景和委托人、代理人风险收益,本文进一步研究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关于从委托人角度对股权激励标的模式选择的研究:本文认为国有股东为委托人的证券公司,特别是创新类国有证券公司较适合选择股票期权模式,民营股东为委托人的证券公司则较适合选择限制性股票模式。关于从激励对象角度对实行方式的模式构建的研究:本文提出,鉴于激励对象构成的复杂性,须采取多元化多层次模式;鉴于激励对象的风险收益,须采取可调整式模式。关于从委托人对激励对象评价的角度对业绩评价模式优化的研究:本文以为,要做到业绩目标的设定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保证业绩评价与激励标的的授予、行使挂钩,应以综合性指标为设置业绩评价指标的原则,体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并考虑经济增加值以及DEA效率评价指数等新指标,特别是DEA指标可以更好反映经激励对象努力取得的公司业绩。本文最后还对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