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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其最初设立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继罗马之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也有相关类似的规定。居住权曾多次出现在我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但居住权制度最终没有纳入我国物权法。另一方面,我国涉及居住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法官只能依据总则性规定来判案,在裁判结果上难以让人信服。结合时代的发展,居住权内涵不断丰富,衍生出新的投资价值,满足了人们财产利用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在法的适用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为我国民生住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新时代下居住权的传统居住功能以及投资功能对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将居住权制度纳入我国民法典有高度的现实性。基于此本文以居住权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并结合我国国情、法的价值追求、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建。文章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居住权的源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罗马社会以家长制为中心并实行概括继承制,家长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创设了居住权制度,即在自己亡故时为特定的非正统继承人在房屋上设定一项居住权,以维持他们正常的生活。在后世发展中居住权制度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并结合本国的国情不断发展、完善,释放出旺盛的生命力。其次,重点论述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一个丰富的法律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不同的含义,所承担的价值追求、社会责任也不同。本部分分别对人权法下的居住权、社会保障法下的居住权、物权法下的居住权给予阐释,论证人权法下的居住权与社会保障法下的居住权都不同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讨论的居住权,都不是真正具有物权意义的居住权,以此更好的理解居住权的概念。第二部分,阐释了居住权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一方面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提高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物尽其用,有利于保障权利人意志的充分实现,符合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居住权制度有其独特的理论价值,不能被其他制度所替代,能够丰富房屋所有权人的融资渠道,也能缓解我国住房的困境,实现房屋多种方式的利用。再者,居住权制度能够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相融合,并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部分,论述了居住权设立的现实需求。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展开,第一,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需要,具体体现在老年人晚年的居住以及养老问题、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第二,居住权的设立是尊重权利人意志的体现,私权神圣,我国法律不仅要保障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财产的利用权也应给予立法上的重视,以此满足人们对财产利用方式的多方需求;第三,居住权的设立是司法裁判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有利于树立我国的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第四部分,讨论我们需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居住权,并结合《民法典》中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消灭情形、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居住权制度在当代社会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出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