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流质条款制度的应然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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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在债务人届期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直接归担保权人所有的条款。目前仍然有为数不少的国家的担保制度对流质条款采取严格禁止的立法取向,包括我国在内。反思民商法理论上禁止流质条款的主流理由,却存在着诸多让人难以信服和与当今社会生活悖谬之处。同时,禁止流质条款的立法规定也缺乏有力的法理根据。在本文中,笔者将在评析外国立法中关于流质条款的立法取向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做进一步的评析。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在允许流质条款的前提下又对其做适当的限制,这样既能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又能平衡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在文章的最后,将对我国担保制度中流质条款规定的应然取向提出自己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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