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快速的发展,人类要满足日益膨胀的生活欲望,不断的加深对于大自然的索取,尤其是现在人类工业的高速发展,环境被破坏的程度日益加重,由此环境的保护问题变成了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环境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样也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也随之被发现。环境行政不作为与一般的行政不作为不一样,它不仅是违法的行为,是环境职能部门消极的对待国家所给予他们的环境行政权力,是一种不完全履行、消极履行或者不履行自身环境行政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带来的影响是隐蔽的和具有潜伏性的,会对国家正常的管理产生影响,所带来的问题是相当严峻的。环境行政机关往往不敢明确违反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的进行各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他们通常都是采取漠视、纵容等态度或者不充分、不积极行使其权力,也就是通过不作为对环境造成危害。这就需要加强对这种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鉴于我国现有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环境不作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机制提出一定的意见。本文第一章就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机制相关基本问题概念进行了界定,分别阐述了政府作为环境责任主体应履行的作为义务、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表现、特点和表现形式以及环境行政不作为监督机制概念的界定。第二章通过具体的环境事件说明我国环境行政监督机制的现状及不足。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先进的监督机制进行借鉴,进一步说明我国环境不作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简要的意见。文章在第四章最终重点阐述了关于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监督机制究竟该如何完善的问题。首先,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监督机制应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问责机制和环境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设,这对于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有重大的意义。其次,要加强公民和社会舆论对政府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监督,这样不仅可以加强监督的广泛性,减少由于环境监督不利造成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况的发生,同时可以通过民主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其中民主监督制度主要有完善相关的听证制度和建立新的协定制度等。最后从司法救济方面完善监督制度,首先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赋予公民独立的法律地位与诉讼资格。使公民有明确的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的资格,以及对政府损害环境的不当或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的资格。其次,健全环境行政复议制度,通过赋予检察院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的权力,使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更加完善;建立具有专业、权威的独立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保障环境行政复议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