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划下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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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化以及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但由于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缺乏可以付诸实施的国土开发规划及宏观政策引导,导致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经济发展的布局与生态环境逐渐失衡,国土空间产业结构愈显乏力,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且,地方政府间的激烈竞争,带来了地区的无序和过度开发,进一步加重了生态环境的恶化。针对目前严峻的形势,2006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我国划分为四类主体功能区,包括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主体功能区划的提出为每一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更重要的是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基础。但是,主体功能区划有着其不明显的内在性,如为保护环境发展机会的缺失,对生态环境投入的成本无法得到弥补等,因此,没有相关政策的引导以及完善的补偿机制,严重制约着主体功能区的发展。  本文在前人基础上,针对主体功能区下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主体功能区划下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优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首先,在我国主体功能区划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中,解释了“为什么要进行补偿”的问题;然后,对国外典型国家生态补偿的成功实践进行分析,得出对我国现阶段主体功能区划下生态补偿的启示;同时,在国外启示的基础上,对我国主体功能区划下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利用创新我国主体功能区划下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以及我国财政政策的优化来说明“怎么进行补偿”的问题。  本文可能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创新:第一,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的成功实践的经验,得出完善我国主体功能区划下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启示;第二,分析了各类主体功能区在政府和市场调节上的权衡;第三,在分析较多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主体功能区划下的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并以宜良县为例实施测算。本文也有较多的不足之处,如数据的匮乏,某些测算指标(如技术进步系数)的选取比较主观,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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