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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人类社会的文化和文明发展史,古往今来,生命健康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生命是生命社会关系的客体。生命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所引发的不利于人类生命、健康和长寿的情形和现象。生命问题是在人类生命产生之后,伴随着人类的进化和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出现的。在当代社会己经成为影响人类现在以及未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生命健康问题随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经济政治活动的日益频繁及其联系的日益密切,生命健康权己经成为世界所备受瞩目的一大问题。与之相联系,生命健康权问题也随之跨出了单个国家的范围,而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关注和解决的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生命健康正成为与当代国际问题并重的一个问题。生命健康权的全球化,使得各国急需加强相关领域合作,并制定相应的国际立法来加以规制和调整。本文首先分析了生命健康权的概念及特征,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来评断健康的标准,并根据此标准给生命健康权一个合理的界定。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权利类型。权利具有基本权利、普遍权利、社会权利、概括权利、法定权利等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现状及其不足。虽然有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在宪法和其它部门法中有所涉及,但保护力度不够,或者规定的不够明确,从而导致了实际保护的难度。本文根据国外对生命健康权的研究,结合生命健康权的国际公约及域外宪法保护,从国际公约和域外宪法两个角度来比较分析了对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完善我国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针对生命健康权保障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从生命健康权入宪、生命健康权保障的法制体系及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责任追究和救济机制等方面论述了完善我国公民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