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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飞速发展进步的过程中,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已不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普遍追求,精神世界的享受与愉悦业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文化产业便不断的丰富,我们面前呈现的优秀作品也日益增多,这些优秀作品中创造了不乏深受社会大众喜爱、纷繁芜杂的虚拟角色。得益于虚拟角色在原作品中的独特的形象、可爱的外型等因素,越来越多的虚拟角色被运用于商业领域,这种未经虚拟角色创作者许可的使用行为便在虚拟角色的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引发了许多纠纷。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使用的专门规定来应对这种纠纷,仅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涉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可针对虚拟角色适用的具体条文,对此问题的司法裁判态度也不尽相同。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进行大致的介绍,然后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受保护的的正当性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遇此问题时的司法裁判态度的演变,从而探索出虚拟角色受保护的可行路径。本文第一章首先是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础问题的大致介绍,也即是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概述。首先是对虚拟角色的介绍,包括虚拟角色的概念、其组成要素以及分类;其次是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定义以及虚拟角色商品化的各种现象、手段的阐述;最后阐述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问题在美国和日本的由来以及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发展状况。第二章主要是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受保护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一方面,介绍了劳动价值论、激励理论、市场混淆论等各种支持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学说以及对这些支持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学说所具有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提出了人格权、言论自由、合理使用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所具有的合理限制。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是否应作为独立权利受保护的这一问题之态度变迁过程。即由最初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领域均拒绝予以保护发展为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予以保护并不断探索保护依据,并引入了典型案例。第三节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规定》中对此问题给予了首次回应,也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态度逐渐明确,即以“民事权益”的相关规定来对此权益进行调整,并对此司法解释做出了一定的评价。第四章主要是探索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完善路径。从将虚拟角色类型化的为解决思路出发,对已经经过商品化使用的虚拟角色采取《商标法》的保护路径,以虚拟角色经过商品化活动为保护前提,纳入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未经过商品化使用但满足原创性、完整性以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虚拟角色采取《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式,纳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从而解决虚拟角色受保护的正当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