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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2年中国信达、中国华融相继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完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生命”的延续,开启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新征程。上述公司“改制”成功后,其持有的政策性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处置,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改变其业务结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资产的处置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制发展,对完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资产处置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金融产权处置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资产处置的市场化,以及深入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行为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资产处置中的合规性、公开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试图通过在实际参与到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以及现行法律规范滞后所带来的股权资产处置行为市场化程度较低、行政干预情况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和分析。以达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股权资产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总结,并以类似问题的共性,提出解决办法并期对相关立法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除了导论和结论两个部分外,全文分共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股份制改革前后前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及其在处置股权资产中所扮演的前后不同角色的介绍和简述,揭示“改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资产处置工作在法律上的不同属性。结合笔者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股权资产处置工作过程中的程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根据笔者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股权资产处置工作中所遇到的实践操作问题,以及对我国现行存在的法律环境、监管制度、公司组织架构以及市场化定位及其市场化业务开展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现行规范性文件与实践操作中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第四部分结合上述资产公司在开展股权资产处置工作中的困境和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首先应该在立法层级上予以提高,并加强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衔接。其次,改变现行的监管制度,避免财政部双重角色带来的监管问题。再次,为了符合股份制改革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股权资产的要求,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行股权资产处置的授权以及组织架构问题。最后,无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股权资产的处置工作还是其他业务的时候,都必须实行市场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