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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争端是当前国际贸易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争端之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为解决这些争端提供了场所,《反倾销协定》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这些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保障。在反倾销争端解决实践中,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下简称DSB)对审查标准是否合理、准确的适用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在WTO框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审查标准主要涉及到《反倾销协定》第17条6款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中国诉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DS397)是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此案的胜诉对中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欧盟紧固件案入手,围绕此案研究争端解决机构适用审查标准的问题。具体而言,文章结合欧盟紧固件案的实践,运用规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现行两条审查标准规范从文本上进行了解读,并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分析审查标准在本案中如何具体适用。最后笔者在肯定本案胜诉重大意义的同时,也对案件中反映出的不足进行了反思,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还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文章详细介绍了中国诉欧盟碳钢紧固件案的前因后果,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交待清楚,并简要地列明了中国的诉求。第二部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双方的分歧。在文中,文章详细介绍了争议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及其适用产生的分歧。争议主要涉及到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是否违反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的问题,以及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适用中有关国内产业的界定问题。为方便后文分析争端解决机构如何将审查标准具体适用于本案,文章对争议双方的理由也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第三部分是审查标准的理论介绍。在这一部分里,文章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审查标准的概念作出界定,并简单梳理了审查标准的产生和发展;接着对现行WTO体制下两条有关审查标准的条文从文本上进行了详细解读。DSU第11条是通过一系列实践活动确立起来的一般审查标准,其遵循的是客观评估标准;《反倾销协定》第17.6条是WTO中明文规定的审查标准,文章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重点剖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事实问题上,该条款体现出合理尊重标准;而在法律问题上,该条款则表现出从头再查模式。第四部分是审查标准在欧盟紧固件案中的适用分析,亦是文章的难点所在。文章首先明确了在反倾销领域,DSU第11条的一般审查标准和《反倾销协定》第17.6条特殊审查标准共同适用。接着,在文章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上,笔者将审查标准和欧盟紧固件案结合起来,通过分析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论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何将审查标准适用于本案。最后,笔者对欧盟紧固件案进行了思考,在肯定此次案件胜诉重大意义的同时,也对案件进行了反思,得出要重视审查标准的应用、重视证据和加强国内法研究等三个方面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