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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作为一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效益的重要制度,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然而,由于我国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程序价值的忽视以及缺少有效的制度保障,在我国自认制度还存在着对自认属性的误解、自认对象的混淆、自认效力的残缺及立法混乱等诸多不足,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不相吻合。因此,本文在对自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剖析了我国的自认制度在运行中的缺陷及其成因,提出完善和构建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设想,即转变思想观念,在立法上构建自认制度,在程序上支持自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