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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社会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为人们的生活创造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侵犯环境权益的纠纷也日趋增多。然而环境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差别,因此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无法起到很好的效果。其中最明显的缺陷就是一方面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生活困难,加重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对于加害者而言,其为避免本该合法的行为受到意外的处罚,会束缚自己的生产行为,这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并借鉴西方成功经验,找出一条解决救济制度困境的新路径,并就此新路径的设计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具体内容如下:首先,笔者介绍了环境侵权及其损害赔偿的相关定义和法律特征,概括了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即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性及不可互换性、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间接性、不可避免性以及损害后果的潜伏性、放大性,并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与传统侵权损害赔偿做了对比,为下文分析当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困境做铺垫。然后,笔者分别从填补原则、承担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诉讼时效四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目前,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以填补损害为目的,不具有惩罚性,这一原则最大的缺陷在于当环境侵权带来的利益大于填补的损害时会产生激励侵权的效果。“谁侵权,谁承担”的自己责任原则会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救济或者加害者因为负担过重而发展停滞甚至倒闭,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可能导致加害者因合法行为而遭受惩罚,挫伤人们探索新科技的积极性,阻碍社会发展。诉讼时效则会限制受害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紧接着,笔者指明走出困境的路径选择即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第一节介绍了什么是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同时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第二节从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之困境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三节则具体介绍该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文章结尾,笔者针对环境遭受损害后的社会化赔偿制度的构建表述了个人的一点意见。虽然该制度能够解决当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自然该制度本身也会存在缺陷,所以笔者在本章第一节中提出构建该制度时还应当坚持一些原则,即损害赔偿个别化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相结合原则以及社会化救济补充性原则。另外,支撑该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构建的具体制度也各具特色,在整个制度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笔者在本章第二节就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构建模式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即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公共补偿基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补充,同时在本章第三节总结各具体制度间相互协调适用的步骤并附上关系图。总之,环境侵权是人们不想面对但又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就尽量提高科技水平,降低污染排放量。同时,设计出一套相对完善的救济制度,使得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