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衍生物,内幕交易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中,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复杂化,各个国家对内幕交易的态度也经历了从支持到反对的漫长过程。在我国,内幕交易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从来没有消失过,并且近年来已成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从被学者称为“首例内幕交易案”的“襄樊上证营业部内幕交易案”开始到近年来的“杭萧钢构案”、“广发证券案”,我国的内幕交易问题已经愈演愈烈。2009年3月历经近三年时间调查审理的“广发证券案”终获终审裁定,但对因该案一直处于停牌状态的S延边路股民来说,该案对其已造成巨大影响。因此,要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参与人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遵守,对内幕交易这一证券市场最为突出的痼疾进行严格性的规制已是必不可少。但从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对规制内幕交易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相关方面的立法尚有诸多需完善之处。可以说,内幕交易规制不仅是一个世界性的监管难题,同时它也是法律界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结合“广发证券案”的案情,对该案中的内幕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寻求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完善之道。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分析了“广发证券案”的案情发展过程,“广发证券案”从2006年监管机构介入调查到今年3月份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其时间跨度接近3年,案情极为复杂。本文第二部分分析界定了“广发证券案”中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这三个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人员认定标准存在逻辑矛盾,内幕信息重大性标准和未公开性标准都存在缺陷,对“利用内幕信息”的标准存在争议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部分则对“广发证券案”中内幕交易涉及的行政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法律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证监会在规制内幕交易方面存在执法行动迟缓,查处时间长,执法透明度不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方面也缺乏操作性,急需完善;另一方面也从本案出发阐述了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指出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证券法律中基本缺位,不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建议我国应在借鉴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早日架构私权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