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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16世纪末的英国,20世纪60年代著名的美国“米兰达事件”发生,形成了“米兰达规则”。这在全美国甚至全世界被推广,并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沉默权是英美法系中一项诉讼权利,是保证诉讼程序公正进行的一个重要手段,被当今大多数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明确规定,甚至写入宪法。同时,该规则也被国际组织所确认。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2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在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将沉默权设定的探讨推向了新的高度。本文以错案预防为视角,就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问题从四个部分展开探究。首先以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案等系列冤假错案为视角引发启迪,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享有沉默权、程序正义能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犯罪嫌疑人享有怎样的沉默权等相关问题。其次就沉默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沉默权的概念和特征、沉默权的具体内容、设定沉默权的必要性以及域外关于沉默权权的事前规制、事中规制以及事后规制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紧接着,就我国沉默权设定过程存在的困境进行细致分析,当前我国在设定沉默权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沉默权;立法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沉默权的实施;个体权利淡化的传统文化观念;命案必破的理想追求;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刑事案件高发与侦查能力不足的矛盾。最后从理性角度阐释我国构建沉默权所应采取的对策。此部分分为两大部分,即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和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应然选择。特别是在沉默权制度的应然选择方面进行深入思考,主要呈现观点为:沉默权合法性的确立;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享有明示的沉默权;遵循程序正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普遍承认与具体限制相结合的沉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