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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二战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行政活动方式,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它是60年代以来当代行政法学领域的重大现象和重要范畴,是行政管理的革新,更是现代行政的内在体现。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更是有目共睹。但是,与其作用和地位不成正比的是它在法治方面的真空状态,特别是其可诉性问题的长期搁置。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在行政指导的性质定位上学者们存在重大分歧,同时也由于“定性”上的偏差而导致对其的法外之治特别是相关诉讼制度的缺席不仅妨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指导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所普遍存在的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也与之不相协调。按照传统行政理论对行政指导作出的定位和对其可诉性的否定已经与当代法治环境不相适应,需要革新理论对行政指导作出新的更合理的定位,并进而为其可诉性正名,以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行政指导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特别是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扫除障碍。本文欲从行政指导属性理论革新的角度,去尝试探索行政理论的新途径,以望能突破与现状不相适应的行政法律传统理论,为拓展行政法学新理论并最终解决行政指导的可诉性问题而作出一些探索。基于此,文章分三个部分来展开:第一部分主要针对行政指导的属性进行论证。在这一部分中,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认识行政指导的性质,首先对行政指导的概念作了分析。在阐明概念的基础上,对行政指导的属性从两大方面进行了深入解析。一是权力性与非权力性之分;二是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最后对行政指导的性质作出归纳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注重阐述行政指导的可诉性。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可诉性的一般概念、标准和原则。其次从理论认识方面、立法制度方面和外部环境三个角度说明我国在行政指导可诉性问题的研究和实践上所作出的艰巨探索。最后就行政指导可诉的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做详尽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最终对行政指导的可诉性给予了充分肯定。第三部分行政指导诉讼制度的架构。由以上论证得出行政指导是具有可诉性的,那么就应当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去落实它。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强调了行政指导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所需要的思想条件。其次就行政指导诉讼制度的构建路径和具体内容提出自己的设想。最后列举其他需要与之相配套完善的法律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