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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多次行为作为某些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作为一种立法模式只存在于刑法修改前的单行刑事立法以及97刑法典中,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有13个条款规定了次数。次数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构成要件事实。多次犯指将多次同种行为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犯罪形态。多次犯是对那些以“行为次数”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的概括或者总称。刑法规定在数额计算上采取累计数额的规则,由于该制度在理论上并不成熟,不宜将其扩大化,尽管目前该制度有日趋扩大的趋势,但是那些旨在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司法解释应当减速、慎行。多次违法构成犯罪,是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立法类型。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现有的理论基础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我们应当在理论上逐步加以完善,在此之前,不应该盲目扩大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的立法例适用范围。多次加重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某些犯罪因为行为次数要素而在其基本刑罚基础上加重法定刑格的犯罪形态。多次加重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将数罪按一罪论处,属法律拟制的规定,是一种很重要的立法技术和方法,既然属于法律拟制,则没有理由将这一立法例在立法与司法中盲目加以推广。非单纯多次犯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严惩某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因为其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问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并且与我国的刑事政策有相悖的地方,对非单纯多次犯应该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