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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此后各类立法、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学者们亦纷纷对其进行研究,相关著作、文献颇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与各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有关犯罪构成、共犯界定上的空白与分歧,使得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本文旨在结合本人司法实践经验,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进行探讨,以弥补立法缺陷。 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章概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首先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主要提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现实,其次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价值。第二章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与对象。第三章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分为三个部分:行为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与情节要求。第四章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对于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这几个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五章论述罪与非罪的区分。第六章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形态的认定,首先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停止形态,包括该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形态,其次研究了该罪的共犯形态问题。第七章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进行界分,主要有典型受贿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和介绍贿赂行为。在将影响力受贿与此三类犯罪相区分时,应注重对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与犯罪客体等方面的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