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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适时犯的研究,国内外的著作、文章只是寥寥数语,并且仅限于探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时间界限问题,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具体情况还远不能够从理论上解决。对于不适时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的研究是非常薄弱的。此外,我国当前的刑法理论研究在方法上遵循前苏联的刑法体系模式,带有明显的教科书痕迹。这使得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适合于中国本土的理论框架及研究方法。本文在力求摆脱以往理论研究固定模式的前提下,注重体系性、理论性、深入性和创新性研究。首次在刑法理论上将不适时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刑法品格的犯罪形态进行研究,将不适时犯的各种具体犯罪类型进行抽象和升华,进行一般理论的深入和展开,着力于不适时犯的体系建构。文章主体分为本论和分论两大部分。在本论中进行了不适时犯的一般理论的研究,包括不适时犯的基础理论、不适时犯的罪过形式以及不适时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分论中对不适时犯的典型类型进行概述,探讨了法定的不适时犯和超法规的不适时犯。在法定的不适时犯中,详尽论述了防卫不适时和避险不适时,在超法规的不适时犯中探讨了依法令行为不适时、依命令行为不适时和自救不适时。不适时犯本论第一章,首先对不适时犯的概念进行探讨,认为不适时犯可以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的概念,本文采取狭义的概念,将不适时犯界定为:行为发生在与刑法中的正当行为紧密联接的一段时间之内,由于时间上的特殊性导致行为具有了某种独特品质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次,探讨了不适时犯的犯罪本质问题,提出了认定犯罪的本质,应当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同时结合社会伦理规范的不断变化发展综合进行考察。而不适时犯作为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其犯罪的本质同样在于,其使刑法所保护的,在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中具有重大价值的,并且受到不<WP=67>断变化的社会伦理秩序影响的利益遭受侵害或者使之蒙受侵害的危险。再次,为便于理论的研究将不适时犯进行分类,依照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将不适时犯分为特殊的不适时犯和普通的不适时犯,依照法律上是否有其相对应的正当行为的规定将不适时犯分为法定的不适时犯和超法规的不适时犯。最后,提出不适时犯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行为性质的关联性、行为时间的密接性和主观目的的特殊性。第二章,认定了不适时犯的罪过形式。认为特殊的不适时犯只能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则按意外事件处理。普通的不适时犯构成故意犯罪。第三章,探讨了不适时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基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认为不适时犯具有刑事责任减免的心理学基础和法律基础。不适时犯分论第四章,探讨法定的不适时犯。首先对防卫不适时进行研究。将防卫不适时界定为:在与正当防卫密接的时间界限之内,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损害其权益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在防卫不适时的基本类型中,结合案例探讨了事前防卫不适时和事后防卫不适时两种情况。在对防卫不适时的时间界限认定时,原则上应当以客观的事实情况为标准,结合案例,探讨了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具体情况。最后,对防卫不适时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预先防范行为的性质、特定的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与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与防卫不适时以及自救行为与防卫不适时的关系。认为预先安装防范措施的行为在发生不法侵害时产生防卫的效果,同时符合正当防卫其他条件时,应当承认其正当防卫的性质,而与之相关的风险要由以此种方式进行防卫的行为人承担。特定的正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文章提出了在对于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防卫行为进行客观的事实性评价的基础上,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文章指出,特殊的防<WP=68>卫不适时是假想防卫的一种类型,而普通的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排除在假想防卫之外。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是两个成立标准不同的概念,二者虽然存在相交叉的部分,却不能相互混淆。防卫不适时与防卫过当相区别,二者分别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对于“从现行的盗窃犯手中以强力夺回被盗赃物”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中对自救行为没有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是适当的。其次,对避险不适时进行研究。界定了避险不适时的概念,即在与紧急避险密接的时间界限之内,在危险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得已而实施的损害另一较小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并对避险不适时进行分类研究。探讨了何谓“危险是现实存在的”,结合案例分析了危险尚未开始和危险已经消失的具体情形。第五章,对超法规的不适时犯进行研究。首先探讨依法令行为不适时,将依法令行为不适时分为依法律行为不适时和职务行为不适时。其次尝试了对依命令行为不适时的研究。最后对自救行为不适时进行了论述。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对刑法中具有特殊属性的一类犯罪——不适时犯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期望对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的定罪量刑,保障公民行使正当合法的